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夏潮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 本會以提昇中華文化品質,協助與促進兩岸(大陸及台灣地區)之文化、體育、學術、大專院校青年學生、教師及傑出經貿人士等之互訪交流活動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一、舉辦各項相關活動,促進兩岸中華文化品質之提昇。
二、舉辦以促進兩岸之文化、體育、學術、大專院校青年學生、教師及傑出 經貿人士等之互訪交流活動。
三、獎助符合於本會宗旨之團體、個人或其主辦之活動。
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仟萬元整,由宋東文捐助。本會依法完成 財團法人登記,得繼續接受捐贈(接受各界捐贈及政府相關單位之經費補助)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三十號十一樓。
第二章 組織
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綜理會務,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二、業務計畫之擬定及推行。
三、內部組織之規畫及管理。
四、獎助案件的審查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五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六、董事之改選(聘)及解聘。
七、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三至十五人組成。
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按期辦理交接並呈報主管機關。
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主持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四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若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董事會,可由董事二人以上聯名召集之,並由出席董事中互推一人任會議主席。 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,應有章程所定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變更。
二、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三、財團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。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。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第二項之決議事項,如有應登記事項,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,得依法向法院登記。
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前,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一、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二、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三、財產清冊。
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需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。
第三章 基金之管理
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款支用之。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。
第十五條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修訂。
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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